庆阳市重新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由于近年来上级新农合政策的不断调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分级诊疗、重大疾病保障和精准扶贫等一系列新工作的出现,庆阳市日前出台了《庆阳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5月9日起施行(原2008年3月31日出台的《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和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化建设,扩大新农合制度受益面,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健康庆阳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优化门诊补偿政策。普通门诊在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就诊,费用补偿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县、乡(社区)、村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60%、70%、70%,当日门诊补偿封顶额分别为50元、40元、30元,实行现场补偿。参合农民普通门诊补偿由“每人每年普通补偿累计封顶线为150元,补偿总额按全家参合人口数核定使用,不超过该户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总额,年度不结转”调整为“每年度普通门诊人均补偿额为100元,补偿额度以户封顶,年度不结转”,提高农村居民新农合政策的受益感。
加大特殊人群保障。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全力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对贫困人口和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常规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
严格控制自费项目。为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负担,降低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管理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2015年版)》,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检查项目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签字同意,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占比不得超过10%、10%、5%。
推行垫付直报制度。为进一步方便患者,逐步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参合农民在省定医疗机构因新农合重大疾病就医或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新农合一卡通”、身份证、户口簿和当年缴费发票等,在医疗机构报销窗口缴纳自付费用部分,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按月与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骗保将被严肃追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快速提高,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监管任务骤然加重,《管理办法》规定对在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补偿和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参合农民涂改、转借、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票据及相关证件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已经报销的,由新农合管理机构追回补偿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新农合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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