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022701/201803010160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8-03-01 |
| 标 题: | 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3-01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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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卫中医函〔2018〕4号
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局,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现将省卫计委《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原文请在市卫计委网站下载。
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甘卫医政发〔2018〕32号
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文件,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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