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企业复工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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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市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专责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各类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复工复产,现就调整优化全市企业(含工程项目、各类市场主体)复工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实行“备案制+承诺制”。所有企业(项目)在落实防控举措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报备后即可复工。企业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和《员工汇总表》(见附件),并附《防疫方案》,取消事先勘定环节和出具勘定意见的环节。其中:海绵项目、高速公路、高铁、油田钻井等建筑、交通、水务、能源类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统一向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并报项目(标段)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登记;大型商业体内企业由商业体统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通过大型商业体集中向所在乡镇(街办)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大型商业体内企业不再另行报备;个体工商户等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并报属地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登记;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此通知下发前,已经通过复工备案的企业不再重复申请。
二、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点、棋牌室、影剧院、游艺厅、网吧、舞厅、卡拉OK厅、公共浴场(室)、足浴店、室内游泳馆、文化礼堂、保健推拿、美容院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暂不复工复业。
三、各乡镇(街道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组织对辖区内复工企业实行事中事后实地检查,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复工企业进行抽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措施不合格的,必须停产(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要求。
四、企业复工备案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搭建专用平台,并将申报流程及方式向企业广而告之。
五、新建项目和新办企业审批按照原渠道实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审批结果要及时反馈企业(项目)所在县区、乡镇(街办或工业集中区)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新建项目和新办企业参照前述企业复工流程,落实“备案制”。
六、在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企业复工、开工“日报告”制度。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企业(项目)复工开工情况统计,并报同级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附件:1. 企业复工备案申请表(样表)
2. 个体工商户复工备案申请表(样表)
3. 员工汇总表(样表)
4. 庆阳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庆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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