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监测工作的意见
来源: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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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健康检查机构的评审标准。凡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展该项业务。《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使用全市统一的制式,由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制作并发放。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要遵循方便群众、提升效率的原则,统筹规划区域医疗资源,合理确定辖区内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划布局。对符合区域健康检查规划布局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评审。西峰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划分,市、区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分别承担。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疾控机构,必须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心,组织开展本级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四、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应资质,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内容、流程、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机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检人员,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检查用房、仪器设备等条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受检人员的核对和体检项目的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各项工作制度、健康检查流程要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同时将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进行管理,每年对本级及辖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次全面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明确相关要求并进行专项检查。
五、受检单位在组织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要按规定向卫生计生监督、食药监、安监等机构提交申请和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申请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健康检查单位要将受检单位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同级卫生计生监督、食药监、安监等机构,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报监督执法机构处理。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要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要遵循“谁体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放健康证,并认真核对体检者身份,规范建立健康档案,不得随意增减体检项目和频次。市、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擅自更改减少检查项目、降低检查质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应严肃查处,直至取消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健康体检活动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出具虚假报告、乱收费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2017年4月起,全市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预防性健康检查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费由同级财政参照原国家收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严禁健康检查机构擅自收费。
庆阳市卫计委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发改委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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