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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阳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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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庆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指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卫生计生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办法、措施,及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及时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五)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参加上级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组织并参加本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措施,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督促检查;
(三)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督促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确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预案规定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在本单位履行以下安全监管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事故操作规程和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措施;
(二)抓好各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有关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事故救援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下级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演练,保证发生事故时做到迅速、科学、合理的处置。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