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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卫计局,委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卫计委《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甘卫基层函〔2017〕17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新《规范》的启动实施。各县(区)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工作,切实把贯彻落实“新规范”做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重要措施来抓,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做好“新规范”启动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现新旧《规范》实施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要分层次组织人员培训。各县(区)和委属有关单位要尽快组建培训师资队伍,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及时对“新规范”进行培训,做到管理服务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总的要求是分层次培训,市卫计委负责培训各县(区)卫计局分管领导、业务股长和委属相关单位管理指导人员,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培训本系统(包括县区)技术指导人员,各县(区)负责培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管理人员和专干。市级培训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县级培训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
三要切实做好新旧《规范》平稳过渡。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未启用“新规范”版本之前,各基层机构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做好各项服务,体检、随访等工作,各项“表单”也先用“2011版”,不得因此影响项目进展。“新规范”信息系统更新后,各项“表单”按“新规范”制作使用,严禁新旧“表单”混用。各县(区)要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单项服务项目资金所占比例内,遵循“应制仅制”的原则,督促基层单位印制新的“表单”,严禁挤占其它服务项目资金无目标的印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四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和委属有关单位要把“新规范”的实施工作做为当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内容来抓,组织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新规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新规范”顺利实施,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转发原文请在省卫计委网站下载




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抄送:市财政局,各县区疾控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所)
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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