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庆阳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庆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庆阳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国家级卫生城市和健康庆阳城市创建,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居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杜绝医疗废物违规处置和医疗废水超标排放,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杜绝医疗垃圾对大气、土壤、水系的污染。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白恒玺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张 伟 市医改办主任
王利斌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曹 靖 市卫生计生委政策监督科科长
李 伟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科长
张 寒 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妇幼科科长
巩建虎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科长
郭 军 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科科长
李 琦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服务监督科科长
强轩源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中医科科长
邢小明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服务监督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协调此次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医疗废物
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安全防护工作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等,重点对中小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卫生院、门诊部)及民营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依法处置流程,避免医疗废物流失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1、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置流程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2、分类收集: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收集,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3、临时贮存: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建设是否规范,设施、设备及贮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资料登记: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是否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是否保存3年以上。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交接手续是否完善,除按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安全贮藏、集中处置外,在医疗废物产生、流转的各个环节是否还存在漏洞,是否存在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与移交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不符的现象;是否将医疗废物产生量、院内转移联单及与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联单、可利用医疗废物的再回收情况、非集中处置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文书和电子台账档案。
6、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采用高温热处理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并设置防护设施;消毒后集中填埋的,是否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7、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
8、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二)医疗废水。
检查全市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污水处置,对未达到要求的,立即予以整改,达到规定要求。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否建成医疗废水的综合处理设施,全面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
2、其他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建成规范完善的医疗废水自动加药消毒设施,其排放废水中的细菌类指标达到相应的国家废水排放标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对排放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四、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6月)。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的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安排,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科室为单位,认真查找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二)现场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7月-2018年10月)。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建立督查台账,确定整改落实负责人。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验收评估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由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区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和评估,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各县区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管的长效机制,杜绝医疗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全力创建环境友好型医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立即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时限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要严格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查整改通知书原则上必须由一把手签字并承诺整改时限。
(二)落实属地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市级医疗机构和西峰城区的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工作。要严肃工作作风,准确掌握各项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立即予以整改,并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对于违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要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三)及时沟通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各县区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信息,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卫生计生委将随机抽查县区和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对整治活动开展不积极、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县区和医疗机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联系人: 杜维斌 8855021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联系人:邢小明 8601883
附件: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检查表/uploadfile/2017/1107/20171107115259694.docx
2、医疗废物卫生监督巡查记录表/uploadfile/2017/1107/20171107115309821.docx
积极开展国家级卫生城市和健康庆阳城市创建,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居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杜绝医疗废物违规处置和医疗废水超标排放,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杜绝医疗垃圾对大气、土壤、水系的污染。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白恒玺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张 伟 市医改办主任
王利斌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曹 靖 市卫生计生委政策监督科科长
李 伟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科长
张 寒 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妇幼科科长
巩建虎 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科科长
郭 军 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科科长
李 琦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服务监督科科长
强轩源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中医科科长
邢小明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服务监督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协调此次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医疗废物
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安全防护工作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等,重点对中小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卫生院、门诊部)及民营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督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和依法处置流程,避免医疗废物流失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1、制度建设: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置流程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2、分类收集: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收集,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3、临时贮存: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建设是否规范,设施、设备及贮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资料登记: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是否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是否保存3年以上。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交接手续是否完善,除按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安全贮藏、集中处置外,在医疗废物产生、流转的各个环节是否还存在漏洞,是否存在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与移交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不符的现象;是否将医疗废物产生量、院内转移联单及与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联单、可利用医疗废物的再回收情况、非集中处置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等情况详细记录,建立文书和电子台账档案。
6、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采用高温热处理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并设置防护设施;消毒后集中填埋的,是否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7、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环保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
8、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二)医疗废水。
检查全市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污水处置,对未达到要求的,立即予以整改,达到规定要求。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否建成医疗废水的综合处理设施,全面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
2、其他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建成规范完善的医疗废水自动加药消毒设施,其排放废水中的细菌类指标达到相应的国家废水排放标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对排放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四、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6月)。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的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安排,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科室为单位,认真查找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二)现场检查和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7月-2018年10月)。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水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建立督查台账,确定整改落实负责人。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验收评估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由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区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和评估,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各县区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管的长效机制,杜绝医疗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全力创建环境友好型医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立即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时限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要严格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查整改通知书原则上必须由一把手签字并承诺整改时限。
(二)落实属地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市级医疗机构和西峰城区的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和整治工作。要严肃工作作风,准确掌握各项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立即予以整改,并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对于违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要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三)及时沟通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后,各县区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信息,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卫生计生委将随机抽查县区和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对整治活动开展不积极、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县区和医疗机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联系人: 杜维斌 8855021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联系人:邢小明 8601883
附件: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检查表/uploadfile/2017/1107/20171107115259694.docx
2、医疗废物卫生监督巡查记录表/uploadfile/2017/1107/201711071153098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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