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D10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产后康复机构监管的提案"收悉,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
月子中心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兴业态,主要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和产后修复,按照卫生健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月子中心不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拟从事诊疗活动的月子中心,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对月子中心的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促进月子中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意见答复
(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不同的月子中心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大多月子中心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并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从事诊疗活动的月子中心进行审批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开办月子中心无需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我委无相关依据制定规范发展母婴康复机构的行业标准。
(三)强化行业监管。我委将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产后医疗保健服务活动的监管,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月子中心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教育引导。我委将按照部门职责,通过各种途径,方式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您提出的建议对规范月子中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委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与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各类产后保健服务活动,促进"月子中心"等母婴康复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并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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